法律分析:經營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本身和配件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并且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標注商品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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