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承擔校園外學生打架斗毆行為的責任,責任人根據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人身損害責任。校園侵權民事責任賠償規定:1)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教育學生后,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學校明知危險而未采取措施,應承擔過錯責任;2)校外第三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應根據安全管理是否過錯來確定責任;3)學校設施不安全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需證明無管理過錯。責任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技術要求確定。
法律分析
學生在校園外發生打架斗毆行為的造成人身損害的,學校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人身損害的責任人可依據債權責任法規定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校園侵權民事責任賠償規定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于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于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機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3、對于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人身損害
學校作為學校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于因此類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并且學校必須就管理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于承擔責任。學校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關鍵應考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習慣中有關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規定和技術要求。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在校園外發生打架斗毆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通常不承擔法律責任。責任人應根據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確定。然而,如果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存在過錯,導致學生人身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學??赡苄枰袚鄳拿袷仑熑?。對于學校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學校作為管理人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具體責任的劃分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