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的問題的規定是: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一、相關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一般是歸屬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如果盡到了監督管理的義務的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否則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管理責任的。未成年人的思想還不成熟,因此做事容易沖動,監護人以及學校一定要盡到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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