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學校在執行器監督管理的職責的時候有所疏漏,從而沒有對學校的學生參與打架斗毆的事件沒有做到很好的監管,從而導致學生參與打架斗毆并且有學生受傷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學校當然應該負責。
孩子在學校打架學校有責任,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1、校園的范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蛴變簣@,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游、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后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并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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