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后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并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 人身損害 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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