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不予返還 彩禮 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男女雙方未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而 同居 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是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 意外事故 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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