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不要求財產分割也可以受理。離婚依據:夫妻感情破裂,包括重婚、家暴、賭博、分居滿兩年等。若夫妻同意離婚但不分割財產,法院會尊重但不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后單獨處理。
法律分析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會受理。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性。法定的離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沒有上述事由或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則不會判決離婚。但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且不對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判決離婚,但不對財產進行分割。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時未被處理,可在離婚后單獨起訴要求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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