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般是不可以先離婚后分財產的。一般是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辦理離婚登記后,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四)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7、要把孩子的探望方式,寒假暑假的時間分配寫清楚。大額醫療費,大額擇校費贊助費等特殊教育開支單獨約定清楚。
8、房產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可能涉及到的過戶期限,騰房時限及違約金,支付補償款的期限及違約金,
9、尤其是在寫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之前,一定要明確知道對方到底有多少,有時不確定,那就聲明:離婚時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的財產,是指雙方確認真實總額不超過多少萬元的,如日后發現超過部分則視為隱匿,歸另一方所有。
10、違約金不必約定過高,最多不能超過年24%這個合法的上限。
11、涉及戶口遷移的,要明確下不配合遷戶口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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