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誠意金: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并且,通過收取“誠意金”,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后順序,維護購房秩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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