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敝饕闆r又三個方面: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一、簽了認購書怎么退定金?
簽訂認購書之后退定金應當向有關房地產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即可,如果開發商拒絕退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定金是指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目前,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當購房人選中自己滿意的樓盤,與開發商達成購房的初步意向后,開發商通常都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也有叫做預定書或訂購書的)。這些認購書一般都對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積、價款做出約定,同時還約定購房人應當交納的預付款、定金、押金或訂金。
一般來說,只有買賣雙方明確書面約定了“定金”字樣,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認購書中明確約定了諸如“若因購房人違約造成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則訂金(或押金)不退還;如系因開發商違約造成買賣合同未能簽訂,則應雙倍返還訂金(或押金)”之類的條款,那么,此時訂金與押金均屬于定金的性質,應認定為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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