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架的處理:
1、未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打架,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一般治安案件處理。達到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后果包括以下八種情況: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造成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
2、對于年滿十六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如果打架情節不嚴重,仍按治安案件處理。構成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的,可以定罪量刑。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實行教育、影響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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