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已77歲的吳老太,準備將動遷的貨幣化分房款,仍在市中心購置一套二手房。豈料,付掉1萬元定金,所看中的那套房子竟然又是面臨動遷的房屋。為討回1萬元定金,她把對方賣家周某告上了法院。日前本市靜安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撤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周某歸還吳老太定金1萬元。
去年12月,吳老太所居住的北京西路某號房屋動遷,她選擇了貨幣化安置,為與子女住得近些,想在市中心購買二手房,經中介公司介紹,與周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由吳老太出資22萬元,購買周某名下的產權房。
雙方還約定了房屋交付時間及付款方式。簽約當日,吳老太支付了定金1萬元。
年邁的吳老太,惟恐剛買進的房屋再被動遷,曾特地詢問周某該房屋是否有動遷情況,被告之從未聽說過動遷的消息。但合同簽訂僅僅過去幾天,吳老太擔心的事情卻被印證為現實,還未入住的二手房,又被納入動遷改造地塊,近期內將被動遷。吳老太認為周某若是如實告知房屋將被動遷的情況,她就不會買了,所以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周某應全額返還1萬元定金。
但是周某稱,在吳老太詢問房屋是否將被動遷期間,他曾經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自己的房屋列入了規劃用地許可范圍,但該房還沒有拆遷凍結記錄,可以進行買賣。他表示雙方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定金不能還給吳老太。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去年8月8日,有關部門曾在系爭房屋的小區門口張貼過公告,告之當地居民該地塊實施出讓。同年12月,《靜安時報》刊登了該地塊出讓合同簽訂的報道。2003年1月,區土地局作出暫停辦理該區域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分列房屋租賃戶名、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等手續。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未將所購房屋列入動遷規劃或一定期限內不動遷寫入合同條款,但吳老太曾就房屋是否會動遷詢問過周某,周某也對此事實予以確認,應該說吳老太購房是有附加條件的,吳老太在市中心購買此房目的是晚年便于子女照顧,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居住地,而不希望再次遇到動遷。
作為土地局,張貼該地塊列入舊區改造公告,就是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公眾轉遞房屋情況變動的信息,該公告張貼在周某小區門口。周某作為小區的居民有義務了解相關內容。當然,由于該公告披露的內容并不是房屋動遷,周某此前曾向有關部門作過查詢,誤認為短期內房屋不會動遷,因此向吳老太答復做了錯誤的信息傳遞。所以,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于可撤銷的合同,1萬元定金理應還給吳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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