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依法分割,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知識產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一般應該均等分割,但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進行不同處理。未變更產權的房屋增殖部分應該折價補償給另一方。一些特殊情況如夫妻分居兩地、合伙經營、無收益養殖或種植業等也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法律分析
離婚訴訟時,應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在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在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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