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還可以起訴財產分割嗎
必須明確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了解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注意事項
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然后,需要雙方拿著前面的材料去當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辦理,需要什么手續、流程
了解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辦理需要的材料和在哪里辦理后,最關鍵的一步就是明確離婚財產公證辦理的手續和流程。
第1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1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3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準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遺囑需要明確財產嗎
你好!關于遺囑需要明確財產嗎問題一般可以概括說明,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但也有個表達技巧的問題,最好委托律師協助。自書遺囑需要被繼承人親筆自愿書寫、簽名、日期,如果不是被繼承人親筆自愿書寫的,遺囑通常不被認定。
三、立遺囑必須明確財產范圍嗎
立遺囑有3種方式:1、口頭遺囑,此遺囑效力比較低,一般是需要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至少2人,才能保證此遺囑的效力,而且可變性比較大,暫時不推薦。2、書面遺囑,此種方式是遺囑中應用比較廣泛的,只要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包括欺詐、威脅、恐嚇等,就是有效的,如果要增強此遺囑的效力,最好去有關公證部門公證下。3、法律格式遺囑,這種遺囑,排除了立遺囑人的一定的自主決定權,大體參照法律上關于繼承的條款來確定遺囑內容。
四、贈與是不是必須要明確意思表示?
需要。贈與合同需要受贈與人表示接受才可以完成贈予,且具有法律效力。贈予合同是需要受贈人的簽字的。房屋贈與必須經房管部門登記后才能生效,“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法律規定,捐贈一般是一種實用合同,捐贈人可以在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取消捐贈。但捐贈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已經公證的,不能撤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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