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24%部分的約定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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