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警可以扣留駕駛證的情形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使用他人駕駛證的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8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機動車駕馭人300元罰款;駕馭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醉酒后駕馭機動車的,處機動車駕馭人1500元罰款;駕馭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p>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