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要件,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健康權,身體權利是指自然人以維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4、主要部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5、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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