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2n+1。
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只要被公司辭退,員工就有經濟補償嗎?
實際中,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有以下12種情形:
1、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4、公司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5、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6、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0、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
11、勞動合同期內公司破產或者解散;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只有滿足以上情形之一的,員工被公司辭退之后即可以請求經濟補償。不過,因為員工自身原因被辭退,或者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即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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