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不放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國慶節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安排勞動者休假。安排工作的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并按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既不放假又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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