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直接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收入總額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
包括財政撥款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
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各項扣除
企業所得稅準予扣除的項目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與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如下: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有賠償的部分。
總而言之,如果是采用直接法,那么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收入總額減不征稅收入減免稅收入減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如果是采用間接法,則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會計利潤總額加減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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