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認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則構成重婚同居;對犯重婚罪的,由人民法院判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方出軌怎么辦離婚財產怎么分
一般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其出軌行為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法定過錯行為的,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應對無過錯方會有所照顧。
一方出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出軌方不必然就少分,甚至不分,這要看出軌的程度,是不是達到了民法典所規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一般來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同居具有一定的持續期間。因此,有配偶者偶爾出軌不宜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二、哪些行為會認為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三、出軌離婚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嗎
民法典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夫妻中出軌一方雖然發生兩性關系,但發生兩性關系不等同于同居。夫妻一方在婚內僅僅是有出軌行為,并沒有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話,此時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因此即使導致了夫妻離婚,也是不能主張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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