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樣。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在內容上包括了定金數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因此,該定金協議已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當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才將協議稱為定金協議。另外,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春贤男再|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稱,而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從該案件中我們可看到,名稱是定金協議,但內容涉及房產的交付,產權過戶等定金之外的內容,基本涵蓋了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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