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當中的違約金罰息上限,不能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逾期還款的利息,已經超過了同期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對于過高的違約金標準,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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