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如果,因為工作實際情況需要,不予放假并無違法后果,但要是不按法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就違法了。公司法定假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可以適當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加倍發放工資。一般用人單位是不愿意不放假的,不放假是無形中增加人力資源成本。另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情況下,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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