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勞動者雙倍的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怎么維護勞動者權益
1、知法懂法。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得知法懂法,知曉法律的條款,知曉法律的規定,不當法盲,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后,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學會用法。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必須要學會用法,法律的條款很多,不是一遇到問題就胡亂抓些法律條款,而是要用正確的法律條款去維權,只有用對了法律,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工會維權。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還是要謹記加入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職工權益的保護傘,也是單位和員工的溝通橋梁,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利用工會的力量去維權。
4、尋求援助。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自己又沒有專業的知識,可以去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免費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監察投訴。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和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后,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保障部門來幫你維權。
6、仲裁申請。
勞動者和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可以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通過仲裁委的居中裁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法院起訴。
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前面的途徑沒有維到權,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準備好足夠的證據,法官通過證據的判斷來做出公正的判決,生效判決下達后,假如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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