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賄罪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無期徒刑,同時還可以沒收行為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行賄的定義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這里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于程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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