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自然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把公民的個人信息販賣給他人的行為。認定與立案標準:
1、主體資格適格。行為人,也就是實施犯罪的那一對情侶,其中女方是從事金融工作的,她的主體資格適格,因為她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者專業規定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
2、犯罪對象屬于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女方是金融公司負責進行貸款催收,掌握了大量客戶姓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于是利用職務之便,從公司郵箱下載公民個人信息。
3、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女方將下載好的幾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男方以營利為目的在網上進行銷售。
4、違反國家規定。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規定。
5、情節嚴重。依刑法修正案九來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范圍認定。但是隨著網絡時代的進步,出現很多公民個人信息泄漏的情況;甚至還出現了專門收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構成了嚴重威脅。所以,利用刑罰手段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6、行為人主觀上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道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會造成什么后果,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故意觸犯法律;而不是出現工作上的錯誤導致公民個人信息泄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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