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時如果符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則贈與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此時彩禮應當歸贈與方;不存在上述情況的,則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彩禮應當歸收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或為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那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那考慮財產來源進行合理分割。如果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因為給彩禮,造成了該方生活困難,那么分割共同財產時要向該一方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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