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于婚禮上和婚后的贈予彩禮怎么分割并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于彩禮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于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后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后順序很重要。
一、剛剛結婚要離婚的彩禮退還嗎
剛剛結婚要離婚的,也不一定可以要求退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剛結婚就離婚彩禮怎么辦
剛結婚就離婚彩禮可以退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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