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認定銷售額的是不含稅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情形下,其應納稅額應當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