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購房者真心做房屋買賣交易,賣家一般會要求購房定金作為擔保。但是,購房定金不是賣家說多少就是多少的,有些買家因為不知道具體的范圍,在簽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就會被賣家帶進溝里,造成財產利益損失。
按規定,購房定金交多少,是購房方及開發商雙方之間自主協商的事情,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還是需要注意地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購買價值一百萬的房子,那么交納的定金最多就不宜超過20萬。
另外,買房的人需要注意,購房定金給了之后,一般因為個人原因不想繼續買房了的話,就很難退回來了,具體地話,不想買房了,只有在下面幾種情況才可以要求退還:
1、如果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么不想買房的話,定金可以退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于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最后,買房定金雖然不是很多,但是,一旦確定購房的,錢給出去了就很難拿回來了,但要是因為開發商的問題導致不想買房的,就要及時去追回定金,對方要是拒絕的,而定金還實在較多的,建議最好就及時找個擅長解決購房合同糾紛的律師介入處理下。
一、買房子貸款辦不下來首付給退嗎
根據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以及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無論是審批未過、放款過慢、額度不足等哪項原因所造成的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首付都是可以退的。當然,除了因購房者自身提交資料不真實或是信用不良等問題所造成的被拒貸。
首先,不同情況的處理是不一樣的,首先看合同中有沒有寫明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但是,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按照下面情況處理:
1、開發商原因
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所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的,那么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另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原因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所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的,那么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首付款不僅拿不到。甚至還會被要求賠償。
3、非買賣雙方原因
如果是因為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的,那么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而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起訴并舉證自己沒有過錯,而確實又無力購房,從而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及定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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