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個案件不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標準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或者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2008年元月1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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