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糾紛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對于購房定金糾紛,根據定金合同約定和誠信原則,守約方可按罰則處理,未達成一致的關鍵內容可解除定金合同并返還定金,定金交由中介保管時上家不能以未收到定金為理由。根據商品房銷售條件和約定,購房人原因導致未訂立合同定金不返還,開發商原因導致未訂立合同雙倍返還定金,未達銷售條件開發商應返還所有費用。購房者應了解處理方法或請律師協助解決。
法律分析
一、怎么處理購房定金糾紛
(一)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下家違約的話,上家可以沒收定金;上家違約的話,下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二)付了定金以后,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還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來提前還貸,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返還)。但要注意的是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約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協商一致的內容應當根據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條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這種要求違反了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在不能協商一致時應當認為是上家違約。
(三)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定金合同或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約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沒收到定金為理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二、遇到購房定金糾紛應該怎么辦
(一)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所預交款項又明確約定為定金或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的,由于購房人的當方面原因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不返還。由于開發商單方面原因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
(二)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所預交款項沒有明確約定為定金或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的,無論誰的原因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都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三)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那么,收取的費用都應當返還。
先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待樓盤開盤后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已成為商品房買賣的一個慣例。很多購房者都不知道認購書是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不知道該如何認定商品房認購書,被開發商各種蒙騙。
結語
購房定金糾紛處理方法多樣。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定金罰則處理,上家違約下家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若雙方對合同外內容無一致,影響履約,下家可解除定金合同,上家返還定金。若定金由中介保管,定金合同生效,上家不能不受約束。遇糾紛,根據合同約定及誠信原則處理。購房人原因導致未簽合同,定金不返還;開發商原因,雙倍返還。費用未明確定金,開發商應返還。不符銷售條件,費用應返還。購房前簽認購書需慎重,購房者可咨詢律師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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