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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