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業務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營業收入又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而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比如制造業的銷售產品、半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營業收入餐飲收入等。因為主營業務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因此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其他業務收入則是指除各項主營業務收入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外購商品銷售、廢舊物資銷售、下腳料銷售、提供勞務性作業收入、房地產開發收入、咨詢收入、擔保收入等方面的收入,相對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小。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伙企業 投資者征收 個人所得稅 的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 個人所得稅法 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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