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是什么
拖欠工資可以要求賠償,但不是雙倍工資,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85條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為而作出的懲罰,這種情況下,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可以同時享有的。
拖欠工資雙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拖欠工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不可以,拖欠工資沒有雙倍賠償,但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而辭職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拖欠工資雙倍賠償金的問題?
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按應當支付額度支付50%至100%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拖欠工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不可以,拖欠工資沒有雙倍賠償,但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而辭職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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