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高利借貸,應認定合同無效,并可沒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定的罰款。風險:1、剝削重,高利貸的利息來源于奴隸和小生產者的剩余勞動及一部分必要勞動。小生產者借用高利貸所支付的利息,是他們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支付的。奴隸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貸所支付的利息,同樣是奴隸和小生產者的剩余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2、非生產性。前面已經提到,高利貸的借者,無論是統治者還是小生產者,他們借用高利貸主要用于非生產支出。統治者借高利貸主要是為了維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產者借高利貸是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這與資本主義借貸資本的用途以及社會主義信用資金的用途有著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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