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有效的要件:當事人有合同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不具人身強制性內容、涉及的財產是訂約雙方有權管理或處分的。協議違反以上要件將無效。
法律分析
滿足以下要件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存在脅迫、欺詐或是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夫妻可以對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協議中不得出現具有人身強制性的內容條款。例如“誰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出軌的一方自愿離婚并凈身出戶”等條款,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當屬無效。
5、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必須是訂約雙方有權管理或者處分的財產,對于男女雙方均無管理及處分的第三人財產,男女雙方均無權在協議中做出安排或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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