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需具備法律效力,應寫明雙方信息、約定內容、日期,并簽名確認。公證可防止一方反悔。根據《民法典》1065條,夫妻可約定財產歸屬,書面形式必要。
法律分析
婚前協議想要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應當寫明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具體信息;其次,寫明雙方約定的內容、日期,并簽名確認的,即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為了防止一方反悔,還可以對結婚協議進行公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拓展延伸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相關法律規定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夫妻雙方就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和分配等事項達成的書面約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協議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的法律效力會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如果協議是雙方真實、自愿、公平地達成的,并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協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涉及到婚姻關系變更、解除等特殊情況,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無效。因此,在制定婚前財產協議時,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婚前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要求是明確雙方信息、約定內容并簽名確認。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財產歸屬,應采用書面形式?;榍柏敭a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婚后財產達成的書面約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協議需真實、自愿、公平,并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受到限制或無效。制定協議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確保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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