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對于復婚前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于婚前財產。
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依舊屬于雙方共有財產,并辦理過戶或者公證,否則該財產仍然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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