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以下要件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存在脅迫、欺詐或是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夫妻可以對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協議中不得出現具有人身強制性的內容條款。例如“誰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出軌的一方自愿離婚并凈身出戶”等條款,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當屬無效。
5、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必須是訂約雙方有權管理或者處分的財產,對于男女雙方均無管理及處分的第三人財產,男女雙方均無權在協議中做出安排或處分。
一、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和合同可撤銷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民法典合同無效的規定如何
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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