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房產可通過如下方式繼承:一般并無特殊規定,依然是按照相關法律來進行繼承。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確定給前妻孩子的,該房產不再是男方的財產,其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沒有繼承權。再婚后取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有權繼承。
一、父親二婚死后財產歸誰
(一)父親二婚,先要分清他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1、父親二婚前的財產,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父親二婚后,與后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所有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歸父親所有;
(二)父親的遺產,歸誰所有?
1、有生效遺囑的,一切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進行。在法定繼承中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互相之間地位平等,原則上應當均分。即父親二婚的妻子,你們兄弟姐妹,如果爺爺奶奶健在,大家都有繼承權。
3、父親再婚后,如果又生育子女的,他們跟第一次婚姻生育的子女一樣也有繼承權。
4、父親再婚時,女方帶來的子女,如果是成年人的,沒有繼承權;如果是未成年人,且你父親對他們有撫養教育關系,一起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這些繼子女,也有同樣的繼承權。
二、放棄繼承必須本人簽署聲明嗎
放棄繼承聲明必須本人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有法律效力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4、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相關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三、無效的離婚協議有哪幾種
離婚協議如果有以下約定一般都是無效:1、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違反了婚姻自由權的規定;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違反了生育權的規定;3、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這種行為實際上屬于對孩子的贈與,需要走登記手續才受認可;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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