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榍皞€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約定,離婚時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我國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書時,則財產分割方案以該離婚協議約定為準。
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為基本原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度調整后判決。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包括物權性財產權利和債權類財產權利。
3、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
4、雖于婚姻期間取得,但屬于個人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財產。
二、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財產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依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書面約定內容。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了某處財產或某個財產性權利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同意該約定。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于婚后產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部分仍歸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由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投資性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涉及到婚后變賣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要注意保留與婚前個人財產有關的證據、注意購買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時間節點,例如保留房產出資證明等,避免使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產生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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