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一般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辦法進行放假安排,若公司因工種特殊性不能在法定節假日安排休息,應當適當調到其他時間休息。當然以上條件的滿足是在與勞動者溝通的前提下,有任何勞動上的糾紛可以及時溝通解決,勞動者對解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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