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不放假是屬于違反勞動法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抄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襲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只要是用人單位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等行為是不違反我國勞動法等有關規百定。原則上應按國務院假日辦規定休法定假日,由于私企可能加班,應實行輪休制,如果不能實行輪休假制的,企業應按加班計發100%至300%的工資。
但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履行上述規定內容,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勞動爭議等情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度七十七條等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問者向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與存在雇傭關系的雙方之間以協商解決等方式,進一步維護自身的勞動合法權益。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五一勞動節放假的具體時間,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涉及到還需要進行調休處理的,則需要由國務院根據發布的通知要求來執行,造成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務糾紛的,可以申請仲裁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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