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定金和訂金是不一樣的,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當事人約定訂金的,不能依照法律規定的定金條款主張權利;
2、定金由當事人約定,但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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