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稅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應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承受應稅勞務也應一同視為購買方。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法律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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