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應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承受應稅勞務也應一同視為購買方。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應稅銷售額的內容 :
1、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3、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
4、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數;
5、兼營的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包括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
6、下列項目不包括在應稅銷售額內: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或者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以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以及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 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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