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一萬元,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立案標準:多次索賄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一、實踐中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1.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存在;其次就是濫用職權行為造成重大損失。2.濫用職權罪屬于普通法條,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觸犯特別法時,在這種情況下應堅持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例如: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3.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4.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二、行賄和索賄有什么不同
行賄和索賄的區別有:
1、含義不同
行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索賄,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財物。
2、索賄并非刑法上規定的獨立罪名“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
三、警察公開賄賂多少會追究責任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但如果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罪,也應當立案: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4、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5、多次索賄的;6、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7、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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