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一、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司、企業以或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這些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因如此,法律對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作了規范,建立起一套明確的管理制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行為則是對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從而產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管理層的腐敗,危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根本利益,破壞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是指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對本單位內幕信息的了解、處理單位事務的權利,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
(2)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于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托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辦事,接受請托人主動送給的財物。
(3)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物質利益或是非物質利益,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數額較大是成立本罪的特定危害結果。所謂數額較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是指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職工,以及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包括經理、會計、業務員、推銷員等。需注意的是,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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